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
2023-04-14
為切實維護廣告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推動互聯網廣告業持續健康發展,近日,市場監管總局修訂發布了《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辦法》適應我國互聯網廣告業發展新特點、新趨勢、新要求,對原《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修改完善,創新監管規則,進一步細化互聯網廣告相關經營主體責任,明確行為規范,強化監管措施,對新形勢下維護互聯網廣告市場秩序,助力數字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 (2023年2月25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2號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互聯網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廣告業健康發展,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子商務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利用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廣告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強制性國家標準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要求應當展示、標示、告知的信息,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互聯網廣告應當真實、合法,堅持正確導向,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利用互聯網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國家鼓勵、支持開展互聯網公益廣告宣傳活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倡導文明風尚。 第四條 利用互聯網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適用廣告法和本辦法關于廣告發布者的規定。利用互聯網提供信息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適用廣告法和本辦法關于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規定;從事互聯網廣告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等活動的,應當適用廣告法和本辦法關于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等主體的規定。 第五條 廣告行業組織依照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規范、自律公約和團體標準,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會員主動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依法從事互聯網廣告活動,推動誠信建設,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互聯網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廣告。 禁止利用互聯網發布煙草(含電子煙)廣告。 禁止利用互聯網發布處方藥廣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條 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對須經審查的互聯網廣告,應當嚴格按照審查通過的內容發布,不得剪輯、拼接、修改。已經審查通過的廣告內容需要改動的,應當重新申請廣告審查。 第八條 禁止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 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的,不得在同一頁面或者同時出現相關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地址、聯系方式、購物鏈接等內容。 第九條 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對于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發布者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自然搜索結果明顯區分。 第十條 以彈出等形式發布互聯網廣告,廣告主、廣告發布者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 第十一條 不得以欺騙、誤導用戶點擊、瀏覽廣告: 第十二條 在針對未成年人的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公眾號等互聯網媒介上不得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 第十三條 廣告主應當對互聯網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廣告主發布互聯網廣告的,主體資格、行政許可、引證內容等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相關證明文件應當真實、合法、有效。 第十四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建立、健全和實施互聯網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利用算法推薦等方式發布互聯網廣告的,應當將其算法推薦服務相關規則、廣告投放記錄等記入廣告檔案。 第十六條 互聯網平臺經營者在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過程中應當采取措施防范、制止違法廣告。 第十七條 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不得在搜索政務服務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公眾號等的結果中插入競價排名廣告。 第十八條 發布含有鏈接的互聯網廣告,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應當核對下一級鏈接中與前端廣告相關的廣告內容。 第十九條 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互聯網直播方式推銷商品或者服務,構成商業廣告的,應當依法承擔廣告主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條 對違法互聯網廣告實施行政處罰,由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違法互聯網廣告時,可以依法行使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互聯網廣告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可以作為對違法廣告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證據。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二條規定的,依照廣告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未經審查或者未按廣告審查通過的內容發布互聯網廣告的,依照廣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或者互聯網廣告不具有可識別性的,依照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以彈出等形式發布互聯網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的,依照廣告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欺騙、誤導用戶點擊、瀏覽廣告的,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對廣告內容進行核對的,依據廣告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互聯網平臺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廣告法和本辦法規定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4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7號公布的《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