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標簽監督管理辦法》首征意見
2024-07-05
食品標簽是食品生產經營者向消費者傳遞食品信息的載體,也是消費者了解食品成分、特征等信息最直接、最普遍的方式。
上周末, 兩項食品標簽文件征求意見, 一個是衛健委發布的GB7718《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征求意見稿);另一個則是,市場監管總局起草的《食品標簽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同時征求意見, 是經過兩個部門溝通按照分工明確、協調一致的原則進行的,所以內容上不會有沖突。
相較于GB7718的修訂,《食品標簽監督管理辦法》是擬首次發布的新規章,有以下這些亮點:
01 解決標簽不規范、不準確、不清晰的問題
一方面,《辦法》整體提升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注要求。如,為方便消費者清晰辨識食品標簽,《辦法》規定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注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顏色應當與背景顏色對比明顯,保證清晰識讀。
另一方面,重點強化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標注要求。對標注位置、字號大小、字體顏色、年月日順序等方面都做出了規定。
此外,《辦法》特別規定食品標簽標注內容不得明示、暗示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暗示具有保健功能(功效),不得以欺騙、虛假、夸大、誤導方式描述或者介紹食品。
庶正康訊科學與法規中心負責人李芃表示,保健食品標簽也須符合預包裝食品的標簽要求。今年3月,市場監管總局曾發布《關于鼓勵食品企業優化預包裝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標簽標識的公告》(2024年第8號),本次征求意見稿將該部分內容納入文件,一旦生效, 從原本的鼓勵式要求就變成了強制性要求, 不符合要求將受到相應處罰,需要企業特別重視。
02 保健食品商標標注有新規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規定食品標簽標注的基本要求和通用要求基礎上,對嬰幼兒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標簽的特殊要求單獨設立章節予以明確。
在保健食品方面,《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七款特別提出“使用除產品名稱中商標名以外商標的,應當使用已注冊商標,且不得標注在主展示面,應標注在包裝的邊角位置,其面積(矩陣法)計不得大于產品名稱所用單字面積,不得與產品名稱連用;”
李芃表示,除上述條款外,其他規定的保健食品相關內容與此前法規的要求并無太大出入。監管部門提出第三十四條第七款的內容,應當有兩個目的,一是對目前業內較為流行的貼牌式做法予以一定的規范,讓消費者有充分的知情權;二是對一些通過非注冊商標名稱來誘導產品功能或效果的行為予以打擊。
03 入網食品須刊載標簽信息
《辦法》針對近年來互聯網銷售食品現狀及問題,要求通過互聯網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應當刊載食品標簽相關信息,包括:食品名稱、凈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貯存條件、生產者名稱、地址等食品標簽信息。食品標簽信息應當與實際一致,生產日期、保質期到期日等動態變化的內容除外。
同時,對于網絡上的保健食品經營者也強調在“網絡平臺等顯要位置標注‘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等消費提示信息。"
李芃表示,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明確的線上預包裝食品標簽刊載規定,為消費者構建了堅實的網購食品安全網,也為電商平臺和商家設定了清晰的運營標準,是數字化時代食安監管的創新實踐。